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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201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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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

评估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2016〕1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全面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9日

关于全面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建设的意见

  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是本市“五位一体”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重点,也是本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基础。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基本健全,评估标准逐步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不断优化,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发挥长期护理保险的“守门人”作用,养老服务资源配置的效率和透明度明显提高。

  到2020年底,随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充分发挥作用,促进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应保尽保”,满足各类基本老年照护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基本。立足老年人养老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聚焦失能失智,构建与老年人实际需求相适应、与养老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相匹配、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相衔接的需求评估体系。

  (二)统一公开,高效透明。实现申请人“通过一次申请,采用一份表格,完成一次评估,做出评估结论”。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统一轮候制度,保障养老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公平分配。

  (三)供需对应,分级分类。统筹老年照护服务资源,加强家庭自我照顾、社区居家老年照护、养老机构、老年护理机构等老年照护服务间的有机衔接,形成合理保障梯度。

  三、适用对象

  60周岁及以上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以及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均可申请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

  四、主要任务

  (一)完善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标准

  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研究制订《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标准(试行)》,并根据统一需求评估过程中积累的相关数据,及时分析评估标准在实践运用中的问题,不断研究修正评估参数、权重占比、计算公式,优化统一需求评估标准。制定“评估指南”,细化明确每一个评估项目的评估方式和评判标准,为评估员实施评估提供具体指导。

  (二)建设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信息管理系统

  由市民政局牵头建设市级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市级管理平台。各区可运用市级系统,也可单独开发本区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信息管理系统,形成区级管理平台。市管理平台应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的长期护理保险相关系统、各区级管理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形成全市统一的老年照护需求数据库,并对统一需求评估各环节进行实时管理。

  (三)培育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评估员队伍

  由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牵头,研究制订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机构与评估员相关管理办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环节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各区要培育和组建专业评估机构,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其开展评估,确保评估的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

  市级层面组建统一需求评估管理机构,承担全市评估机构和评估员管理、质量控制、评估争议处理以及参与评估标准的修订等工作。市级评估管理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合格评估机构名单和日常运行情况,加强对评估机构的业务指导。

  加强评估员队伍建设,建立评估员上岗培训、在职培训和日常考核制度,提升评估员队伍专业化水平。

  (四)优化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流程

  1.申请和受理。各区要结合实际情况,依托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等实体受理窗口,或者利用现有热线电话、开设网上受理、手机APP应用等多样化方式,建立统一的受理渠道,受理老年人的需求评估申请,由街镇初审后转至区级管理平台。人户分离老年人的申请受理在居住地、户籍地均可,照护等级评估由居住地组织开展,服务分派可由户籍地组织进行,信息通过后台传输,相关费用后台结算解决。

  2.照护等级评估。区级管理平台对老年人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核后,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安排评估团队上门开展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和服务建议,反馈至区级管理平台,由区级管理平台安排告知申请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评估,复核评估由区级管理平台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安排不同的评估团队实施。对复核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终核评估,终核评估由市级评估管理机构指定其他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

  原则上,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为2年。对于社区居家照护、入住养老机构或者老年护理机构的老年人,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如身体情况发生变化,可以由申请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所在机构提出重新评估申请。

  3.经济状况核对。对于申请享受政府养老基本公共服务补贴的对象,还要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等渠道,进行经济状况核对。

  4.服务分派。区级管理平台依据评估结果,结合老年人的自主选择,组织进行养老服务分派,梯度提供社区居家老年照护、养老机构、护理院等老年照护服务。养老机构、护理院等老年照护服务提供要形成轮候机制。各类型老年照护服务间由区级管理平台转介。

  5.监督管理。区级管理平台要通过抽查、问卷调查、第三方暗访等方式,对需求评估情况、轮候转介情况以及服务提供情况等加强监管,确保统一需求评估运行规范有序。市民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依托市级系统,加强对各区平台运作情况进行抽查和监督。

  (五)鼓励社会力量发展各种社区老年照护机构

  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鼓励发展具备医疗资质的护理站和非医疗资质的生活照护站。加强对老年照护机构的引导扶持和监督管理,优化设置标准、审批流程,大力提高社区及居家老年照护服务的供给能力。

  五、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建设工作由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民政局)牵头统筹推进。各区要结合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明确领导机构,建立工作机制,全力以赴加以推进。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一需求评估体系建设管理体制机制研究、政策协调和工作评估;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负责评估标准的制(修)订、技术指导以及评估机构和评估员的业务管理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负责长期护理保险需求评估协议化管理及相关经办管理等工作,参与修订评估标准;市财政局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落实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建设相关经费。

  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费用,由个人和各区财政共同承担。对符合经济困难条件老年人的评估费用,由各区按照规定予以减免。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各项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互通,形成监管合力。各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和完善,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附件: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标准(试行)

附件

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标准(试行)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社区居家照护、养老机构、老年护理机构等老年照护服务的有机衔接,科学确定老年人的照护需求,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依据)

  本标准在整合现行的上海市老年照护等级评估、上海市高龄老人医疗护理服务需求评估以及上海市老年护理医院出入院标准的基础上统一制定。

  第三条(评估结果)

  采用国际通用的分类拟合工具(线性判断法和支持向量机法),将评估结果分为:正常、照护一级、照护二级、照护三级、照护四级、照护五级、照护六级、建议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

  第四条(分级维度)

  (一)自理能力维度

  自理能力维度包含三个方面: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认知能力,对应的权重分别为85%、10%、5%。

  1.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包括:大便是否失禁、小便是否失禁、洗脸/洗手、梳头/化妆、使用厕所、进食、坐立位起身、坐凳椅、平地步行(移动)、穿/脱上衣、穿/脱裤子、上下楼、洗浴等13项。

  2.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包括:搭乘公共交通、现金和银行账户的管理等2项。

  3.认知能力包括:时间定向、空间定向、瞬间记忆、短期记忆等4项。

  (二)疾病轻重维度

  主要包括当前老年人群患病率比较高的10种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病、肺炎、帕金森病、糖尿病、脑出血、高血压、晚期肿瘤、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脑梗塞、下肢骨折。每种疾病分成局部症状、体征、辅助检查、并发症4个分项,对应的权重分别为30%、30%、30%、10%。其中,每一个分项包括若干子项,每一个子项有若干选择项及分值,全部分项的得分值相加为该种疾病的得分。

  第五条(级别划分)

  评估等级由自理能力和疾病轻重两个维度的得分值决定,分值范围为0~100分,分值越高表示所需的照护等级越高。

  (一)疾病维度得分小于或等于30分的,根据自理能力维度得分的大小,从低到高划分为:正常、照护一级、照护二级、照护三级、照护四级、照护五级。

  (二)疾病维度得分大于30分且小于或等于70分的,根据自理能力维度得分的大小,从低到高划分为:正常、照护一级、照护二级、照护三级、照护四级、照护五级、照护六级。

  (三)疾病维度得分大于70分的,建议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

  第六条(评估指南)

根据本标准另行制定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指南,指导评估员开展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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