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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本市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本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1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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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本市

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本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2015〕1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完善本市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本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8日

关于完善本市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28号),进一步深化养老基本公共服务改革,提高服务质量和供给效率,现就完善本市养老基本公共服务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明晰养老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对象。本市养老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对象为: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达到相应照护等级的户籍老年人,以及符合本市优待优抚政策规定的户籍老年人。拟申请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的老人,须先申请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经评估达到相应照护等级的,方可享受居家、社区、机构等养老基本公共服务。

  二、完善保障对象的财政补贴政策。属于养老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对象的老年人,经经济状况评估,符合财政补贴条件的,政府给予相应的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服务补贴。在财政补贴政策上,对居家、社区养老予以倾斜,鼓励居家、社区养老。

  三、创新养老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定公布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和服务供给主体(包括居家、社区老年照护服务供给主体以及机构养老和护理服务供给主体)的各项标准和管理规范,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本市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养老基本公共服务供应商管理机制。凡符合标准和管理规范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均可成为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合格供应商。对公办养老机构和享受政府划拨土地、无偿提供房屋、床位建设财力补贴等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或设施,应当按照合同将其约定全部或部分纳入养老基本服务供给范围,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购买部分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养老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对象可以在合格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服务供给主体,享受养老基本公共服务。

  四、完善合格供应商发展支持政策。研究制定“十三五”政府资金对养老基本公共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达标改造、服务采购的支持办法,对基本养老服务合格供应商的发展进行扶持。逐步建立养老基本公共服务“补需方”机制,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财政结算机制,政府根据保障对象的自主选择结果,与为其提供服务的合格供应商进行结算。

  五、推进养老基本公共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管理。制定公布养老基本公共服务软硬件标准,保基本养老机构要实用适用,避免铺张豪华。凡纳入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合格供应商的,应当按照养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规范进行管理。对已纳入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合格供应商管理的养老机构,暂不符合养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的,应当制定调整计划。在2020年之前,分年度稳妥推进标准化改造。

  六、稳步推进价格和财政补贴的联动改革。在实施养老基本公共服务“补需方”机制的同时,稳步推进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合格供应商价格机制的联动改革,建立健全保基本养老机构、购买养老床位、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项目价格形成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

  七、建立健全统一的老年照护支付制度。结合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明晰评估等级所对应的服务清单,整合现有支付渠道,建立健全与评估等级相衔接的老年照护支付制度。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八、优化养老基本公共服务考核机制。在完善和明晰政府养老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对象的基础上,优化区县政府绩效考核方式。在原有床位建设、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人次等考核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保障对象的保障覆盖,力争实现“应保尽保”。

  九、建立各级政府补供方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制度。对市、区(县)、街镇政府给予各类老年照护服务机构和服务设施的补贴情况(包括投资补助、建设补贴、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租金补贴、维修补贴等),实行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坚决取消各类不利于市场公平的政府补贴。

  十、建立健全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合格供应商监管机制。完善政府购买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的合同治理机制,落实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的各项标准和规范。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绩效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对评价不合格的供应商,取消其提供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的资格。

  十一、完善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政府投入的监管。床位建设财力补贴将通过政府出资人代表作为投资,注入养老服务机构。完善政府投资养老服务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政府出资人代表以参与养老服务机构理事会等方式,行使出资人对投资、预算、高管任免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权,确保其履行养老基本公共服务职责。

  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本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28号),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现就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本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多方式实现政府与社会合作。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政府投资新建的养老机构、老年照护服务设施,实施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改革;积极推进公建养老机构、老年照护服务设施的委托经营管理。制定全市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的PPP指引,出台格式合同范本,对PPP项目的招投标、价格管理、回报方式、服务标准、风险分担、信息披露、违约处罚、政府接管以及评估论证等进行详细规定,建立独立、透明、可问责、专业化的PPP项目监管体系。

  二、创新养老服务机构贷款机制。创新信贷服务,支持开展特许经营合同、养老购买服务协议等预期收益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鼓励银行开发适合养老服务机构的贷款产品,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养老服务贷款,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的合作,鼓励开发性金融机构发挥中长期贷款优势,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拓宽项目融资渠道。根据养老机构行业特点,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要求,增加财务性指标要素,制定全市统一的养老机构信用评级办法,将养老机构信用评级归集到本市公用信用信息平台,依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定期组织开展信用评级工作。

  三、积极支持本市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企业债券融资。根据《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加大企业债券融资方式对养老产业的支持力度。支持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项目发行产业专项债券。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基础上,落实国家适当放宽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支持企业申请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积极开展债券品种创新,对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养老产业项目,积极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

  四、完善多层次老年保障制度。在完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探索建立与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相衔接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因疾病或伤残而需要长期照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护理和医疗护理服务保障。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针对老年护理需求的商业保障计划,支持金融机构开发职业年金、人寿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与养老有关的金融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积极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五、鼓励和促进智慧养老发展。积极推进科技养老、智慧养老的发展,大力推进政府部门数据共享,稳步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应用,鼓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对政府数据资源进行增值业务开发。充分发挥天使投资专项引导基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等引导作用,支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种子期、早期养老服务创业项目。

  六、鼓励社会力量发展居家、社区专业养老服务。完善社区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组织设立和发展政策。明确社区老年照护服务机构民非登记、工商登记流程及相关管理流程。加快推进居家和社区老年照护服务机构的发展。制定社区服务机构延伸设立护理站及护理站发展助老服务的办法,鼓励社区老年照护服务组织服务链的延伸,提高供给效率和服务可及性、便利度。鼓励在有条件的居民区采取整合、购置、租赁、腾退、置换等方式,配置居家和社区老年照护服务配套设施。实施“多点经营”管理模式,方便连锁老年照护服务机构在工商(民政)办理登记注册。

  七、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加快推进养老规划落地。规划土地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11号)及本市相关规定,对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设施所需建设用地提供支持。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5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八、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合法合规的养老机构(依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比例扣除。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经认定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居家、社区老年照护服务设施)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进一步落实国家和本市扶持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养老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优惠。养老服务项目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适时推进养老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

  九、全面落实养老服务机构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收取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同时,对养老机构提供服务减免超计划加价水费。其中,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减半收取。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应与周边工业、商业或其他单位设施实行分表计量,实际使用量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计费,具体价格水平按照相关价格文件的规定执行。鼓励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开展专业培训,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统筹市、区县两级政府性资金,引导慈善基金、老年基金等社会性资金投入养老服务领域,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

  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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